(一)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,拟订全市水务规划和政策,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河流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、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;制定全市性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,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,按规定权限审批、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;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;监督、审计、检查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;承担水利统计工作。
(二)负责生活、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;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,拟订全市和跨旗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、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;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,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;负责全市水资源调度,组织实施取水许可、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、防洪论证制度。
(三)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,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,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;核定水域纳污能力,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;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,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。
(四)负责防治水旱灾害,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;组织、协调、监督、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,对重要河流、山洪沟、水库、蓄滞洪区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,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;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。
(五)负责节约用水工作,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,编制节约用水规划,组织和实施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。
(六)指导水利设施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,指导全市河流、水库、蓄滞洪区、山洪沟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;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,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和跨旗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。
(七)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,组织协调全市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,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、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;指导牧区水利工作,指导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;按规定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工作,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。
(八)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,协调、仲裁跨旗区水事纠纷,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;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,组织、指导水库、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;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,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。
(九)开展水利科技工作,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,贯彻落实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、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。
(十)承办市人民政府和水利厅及流域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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